1、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比较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较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比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一:医疗器械销售后,销售部门要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分别对医疗器械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意见征询,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对客户处的医疗器械发生质量问题,在有效期内的,包装完好的,可做退货处理;包装破损和受污染的,不作退后处理;对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本公司不作退换处理。
三:注意收集由本公司售出的医疗器械的质量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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