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编制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新闻中心
辐射安全许可包括工业和医疗
发布时间:2023-10-14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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